性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原因及对策开题报告

 2022-08-03 11:05:2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9年4月,伊藤诗织依据自身经历写成的纪实作品《黑箱》在国内出版,书中提到她在控告性侵犯罪过程中因警方的调查、媒体的采访而受到了不同的“二次被害”。所谓“二次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又因制度和个人对其的反应而遭致的伤害,这种伤害并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包括:制度(主要是刑事司法系统)造成的二次被害、其他机构以及个人造成的二次被害。从我国发生的汤兰兰案、张丽平案、胡雪梅案等性犯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不当的司法、新闻报道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5-2017年间公安机关立案的强奸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根据国内首个性侵预防与援助公益项目“春风计划”创始人隋双戈和原全国妇联权益部副局级协调员、资深律师徐维华提供的数据显示:性侵的报案率极低,中国大陆只有7.3%,而国际平均约10%。而拒绝回忆案件细节、恐遭受非议等害怕受到“二次伤害”成为被害人沉默的重要原因。

因此,探究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原因以及对策,将有利于其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同时,在强调犯罪人权益保障的背景之下,探究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有利于协调刑法技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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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围绕“性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的论题,研究主要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性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问题概述

1.概念分析(二次被害、不当司法行为、不当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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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分析刑事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时,产生原因的分析是解决“被害人二次伤害“问题的突破口,也是该问题的重点所在,而其成因又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原因、司法原因两大类。范再峰在《被害人二次被害与不当司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中阐述了其对于二次伤害原因的理解:“指由陌生人、家庭、亲朋好友以及新闻报道等不适宜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二次被害; 后者是指由司法人员在与被害人接触时,因某些不当司法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二次被害。”

(一)社会原因

社会原因更多体现为舆论压力,而压力来源一方面是案件信息的不正当泄露,另一方面则是新闻传媒不正当的报道。尤其是对于新闻传媒来说,由于其传播范围之大,更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注重当事人权益保护。边钰涵(《新媒体环境下“汤兰兰案”报道中的问题探析》)认为新闻媒体就“汤兰兰案”的无底线“措辞中俨然有失公允”“……故而更需要媒体在当事人允许,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客观中立的报道还原事实、揭露真相,弘扬法治精神,向受众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新闻媒体不应过分追逐案件的猎奇性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被害人在经历犯罪行为侵害后本就处于心理敏感、脆弱状态,新闻媒体煽动舆论,对事件进行过多披露、扭曲报道,不仅仅违背职业道德,更有甚者,将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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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6-11/28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22/11/29-2022/3/12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22/3/13-3/27 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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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范再峰.被害人二次被害与不当司法行为的成因及对策[J].南都学坛,2018,38(02):80-86.

[2]牛力群. 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及其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杜江平.被害人报警意愿的诉讼法视角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0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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