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开题报告

 2022-08-04 09:38: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各个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流活动愈来愈频繁。通信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给各个国家民商事交流带来了更大的便利。随着民商事交流的增多,形式的多样化,也带来了民商事纠纷的增加。民商事争议产生后,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不在少数。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对冲突规范的确定和适用也有制约作用。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不仅关系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实体法上的诉讼利益,更是国家司法主权在国际社会的体现。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会给正常的国际民事诉讼活动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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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国法院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前置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战略的提出,各国之间民商纠纷的不断增加,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进行协调确有必要。

计划从以下角度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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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李旺认为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借助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解决一国法院的管辖权是重点问题。这是在对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研究不够,立法上无据可循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在具有独立立法前,在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上充分注意涉外案件应特殊考量的因素,进而形成独立规则才是理想方法。

王瀚认为从根本消除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现象是不切实际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必须依靠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途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来共同调整和解决。

刘懿彤认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完善主要从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在法条体系化上的完善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内容上的完善,后者完善的重点是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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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撰写方案

1.分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和类型。

2.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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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in United States Courts. Gray B.Bron,ASPEN Publisher,1996

[2]王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J].法学杂志,2014,35(08):1-15

[3]陈运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与原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20):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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