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由“前数据”时代逐渐进入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不可逆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个人信息领域的法律至今仍有待完善。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已经错过了欧美国家“前数据”时代的立法潮流,现正值大数据时代,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保护研究的继续缺失,在逆时代潮流的同时,也使得现有刑法、民法领域单薄的个人信息保护地位尴尬。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动辄上亿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危险,难免带来恐慌。遂选择该题,拟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研究内容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考量个人信息权利的定义和外延,在明确其民法范畴的基础上研究刑法的保护内涵以确认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一方面,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我国刚刚起步,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正式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我国的一项公民权利,但其权利属性尚不明确,在其他部分法律尚未跟进的情况下造成了刑在民先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刑法目前仍然是基于隐私权基础的保护模式,在当前个人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的情况下,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刑法打击存在较大的保护空白,有必要对其进行填补。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走在较前沿的位置。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现实环境的变化、个人权利意识觉醒,国外学说不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起初是从隐私权的角度展开的。1998年,有了第一篇关于隐私权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李震山教授的《论咨询自决权》吸收了德国式信息自决权理论。2005年,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捺指纹换取身份证案作出603号解释文。隐私权为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维护及人格权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其为“宪法”第22条所保障的未列举基本权利内容。
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起步晚。早期具有代表性的为1987年郑思成先生出版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的法律保护》、张新宝教授于1996年发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但由于研究成果零星,当时并没有带动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普遍开展。2003年至2006年期间产出的周汉华教授负责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和齐爱民教授草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综观研究成果,以2003年为分水岭,前期研究成果零星,不成体系,后期则势头猛烈,研究成果层出不穷。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拟定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文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定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至4月,反复修改初稿,仔细阅读初稿,对其不足之处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进行修改,并查阅近期文献充实论文。
5. 参考文献
(一)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1] 王秀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保护立法理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
[2] 韩旭至.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及类型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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