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5 09:24:5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接入技术的发展, 犯罪这一人类社会的顽疾在信息时代的必然随之发展,网络犯罪就是产物之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独立性上都呈现出全新特性,作为帮助行为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和作为实行行为的直接侵害法益行为的紧密结合,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犯罪的典型形态。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空间型网络犯罪被视为对传统刑法冲击最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中网络平台的作用逐渐凸显,现有刑法体系中要想对其进行规制,必将面临对象和行为模式上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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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网络犯罪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共犯问题涉及到刑法中关于共犯行为的界分和对于行为违法性的本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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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模式:

从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日益普及和电子设备的快速发展,网络接入变得越来越稀松平常,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社会生活巨变的背景下,关于网络犯罪的讨论愈加热烈,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亟需一个统一的解决。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和制裁可以依据共犯责任、正犯责任和平台责任三种责任进行不同评价: 共犯责任是在传统帮助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基础上,承认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可以成立片面共犯;正犯责任是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正使帮助犯的正犯化予以实现。在司法层面,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直接以它所帮助罪名的实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立法层面,通过增设新罪名,直接将特定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规定为新的罪名;平台责任是将建立、管理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视为特殊主体,特定情况下,对于网络平台中出现的危害后果,直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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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至2022年1月,拟订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书籍、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订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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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政治与法律,2016(02):2-16.

[2] 罗世龙.网络帮助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选择[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04):12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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