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资合兼人合的性质,为了维护其内部的稳定性,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信赖性质,法律以一套严格的制度限制股东向系统外部的人处分股权的行为,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到七十三条对此做出了主要规定。股权在市场中自由转让可以保障股权的流通性,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又要求股权不能随意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平衡股权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这三者关系的突破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股权的流通和股东利益的保护都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关,因此这一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公司的稳定长效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2017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针对股东转让股权时通知的方式、期限及转让人反悔权等方面予以细化完善。2019年9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权变动的相关问题又加以明确,如股权变动的认定标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缺,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对外转让股权时能够有效的保护其他老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人合性,还在于平衡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不违背商法的交易公平原则,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立足于国内实际,分析和探讨以上争议点的发展,力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中得以应用来解决具体纠纷。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学说主要有“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期待权说”认为,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所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时行使、能否行使都是不确定的,属于只能期待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可获得的利益。有学者认为,期待权是形容权利之状态,与权利性质属不同范畴,因而期待权说逐渐退出主流观点。
“请求权说”则认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是公司其他股东向转让股东发出要约邀请的过程,待转让股东予以承诺,合同成立。学者王泽鉴认为请求权的产生要基于比如物权、债权等的法律关系,但是优先购买权的产生不以任何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在请求权的六种分类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无法归到任何一类。学者李激汉则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特别法上的请求权,应设置强制缔约内容来保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和维护公司人合性。
“形成权说”认为,即使转让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股权转让一事已达成协议,只要公司其他股东在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即与转让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成立合同。这也是现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学者赵旭东认为,虽然“形成权说”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缔约自愿性,但是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自愿承担优先购买权带来的缔约风险,而且“形成权说”更利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学者胡晓静虽然也赞成“形成权说”,但是她认为虽然法律未言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但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对“反悔权”的设定可以推导出优先购买权被定位为请求权的结论,至少是排除了形成权。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20-12/11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22/12/11-2022/3/19 深入研究课题,完成论文初稿;
2022/3/19-5/14 与指导老师交流,修改论文;
5. 参考文献
[1]王英州.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绥化学院学报,2020,40(02):64-67.
[2]郑通斌.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J].人民司法,2020,(11):76-79.
[3]王毅翔.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性质[J].法制博览,2019,(2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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