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些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促使各行各业全面互联网化,同时也催生了一批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就是如此。以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巨头的诞生,冲击了以传统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高度融合共同促成了互联网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准入制度和监管,互联网小额信贷市场良莠不齐。我国已进入信息化社会,互联网已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几乎每个会用手机的人都有支付宝等支付软件,而互联网小贷又依附在这些软件中,且借贷方便,几乎没有什么门槛,几乎人人都用过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如此低的门槛加上其自身发展和监管都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空白,金融风险可想而知。此次蚂蚁金服上市受挫,凸显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缺失以及填补这一空白的必要和立法的紧迫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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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
在依托现有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结合国内实际和国际相关协议探索出既能满足防范金融风险要求,又能满足大众需求的互联网小贷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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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鉴于国内互联网小贷是近十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所以各方面研究都以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为主,主要探讨现阶段监管模式的缺陷及未来监管思路,有杨文尧天的《互联网现金贷监管规则缺陷及其法律应对》;王来华《我国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研究》;杨咸月,朱辉《中国P2P网贷市场亟待长效机制建设——来自英、美、德、法四国经验》等文章。国外研究主要是GAO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人人贷——行业发展与新的监管挑战》报告中,针对美国P2P网贷市场的发展提出了专门的P2P监管体系。Rogers和Clarke对英国P2P网贷市场的监管体系和行业自律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Kirby和Worner将全球主要国家的P2P监管模式分为五类:(1)以英国为代表的中介模式,将P2P平台视为借贷中介机构,开展借贷服务需要注册并申请许可证;(2)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银行模式,P2P平台需要获得银行牌照,履行信息披露要求;(3)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模式,根据P2P业务类型适配现有的联邦金融法案,采取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监管、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4)韩国等国家没有明确的监管模式,仅存在保护借款人的相关规则,如免受利率不公平等;(5)以色列等国的明令禁止模式。
主要来看,除个别国家明令禁止以外,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现有规则下选择不同方式进行监管。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设想为互联网小贷监管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提供新思路,填补当前国内立法监管的空白和漏洞;以巴塞尔协议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当前监管规则和各国做法,探寻一条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监管模式,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同时化解风险。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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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佳.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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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尧天. 互联网现金贷监管规则缺陷及其法律应对[J]. 银行家, 2018, 000(00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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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机制探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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