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的文本,2019 年 8 月 7 日,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新加坡公约》的签字仪式,成为 《新加坡公约》的首批46个签署国之一。《新加坡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对由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全球统一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届时,《新加坡公约》将与《纽约公约》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共同在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发挥基石性作用。
调解、仲裁、诉讼这三大纠纷解决机制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争端的解决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跨国商业交流呈现的井喷式发展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不计其数的纠纷与争端。这就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2019年年末的新冠疫情对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无数的违约也自不待言,而正是此时,笔者认为调解制度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现存较为广泛使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仲裁与诉讼,但是这些制度设计有其固有缺陷,表现为灵活性欠缺,解决争端的效率低、成本高等。这些缺陷的实质是制度的稳定性与商事纠纷实务的动态性的矛盾。因此构建一套运行良好与科学有效的商事调解制度以补充仲裁与诉讼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在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商事调解的专门法律,有关商事调解的制度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与政策文件中,这对我国建设开放包容的外向型经济与良好的营商环境极为不利,因此借我国加入《新加坡公约》这一战略机遇,我国应当抓紧有关商事调解的立法规划,争取以良法保秩序、以良法促发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商事争端中的调解与仲裁、诉讼相比的独特优势;梳理目前国内有关民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构建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面向世界的商事调解制度。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一批学则一直致力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这些学者也关注到了“一带一路”领域,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做出了贡献。张月姣教授于2019年6月,成功调解了一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与BNRMC调解与仲裁对接的案件,开创了国际商事调解仲调对接的先河。沈四宝教授认为调解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体现了文化、传统及人性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作用。调解与仲裁的结合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创新。范愉教授认为在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自贸区建设过程总,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点和方向。通过“一带一路”及大量双边、多边条约、协议与非WTO成员国或东盟国家、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尚无统一和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约定,在争端处理中主要以尊重当事方的自主选择为原则,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商事仲裁机构管辖,也可以约定先行调解。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程序,可以规避仲裁裁决固有的弊端和风险。王贵国教授认为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充分考虑、分析国际上现有制度的运作情况,应强调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尊重缔约方的原意,并将之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同时,同一案件的调解、仲裁和上诉过程应由不同的专家负责。这既可体现东方文化的特点,又可解除国际社会对调解与仲裁不分的疑虑。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争端解决来说,调解将是首选解决机制。大量学者都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并且鼓励仲调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换言之,很多时候调解的启动并非是双方当事人的第一选择,而是当事人在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后由仲裁庭或审判组织主导的一个前置程序。学者们都强调了调解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将调解与其他争端解决方法进行很好的区分,很容易使得调解形式化或者出现调解与仲裁不分的现象。因此,需要阐明调解的意义从而制定关于有效调解的立法。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商事调解,影响较大的立法性文件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这三部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公平和高效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争议的统一法律框架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BNRMC)建立的《BNRMC调解规则》与《调解流程》等系列调解文书范本,构建起合规、严密、高效的制度体系,同时针对国际商事调解特点,开创性地提出了示范调解条款,体现理论“调解前置”的理念,该理念在实践中如何合理贯彻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目前,各国的商事调解的制度规范中都对调解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规定,我国对调解员资格的规定在法律上过于粗糙,各调解机构的规定又过于细琐,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因此不能很好地贴合《新加坡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唐琼琼博士在《lt;新加坡调解公约gt;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认为应当引导民间机构建立调解员认证机制,由该机构引导律师协会、仲裁和调解机构、行业协会等民间力量,合力推动统一的调解员认证机制的形成。同时,制定调解员职业守则范本,并将职业守则的遵守情况与调解员的认证相挂钩,以促进调解员职业守则的标准化、国际化,强化守则的约束力。总而言之,调解员应当品德高尚、为人正直,具有必备的知识技能,在调解活动中保持中立、独立与公正。同时,关于调解的保密性要求以及证据的披露等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论文(设计)的研究计划:
202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研究调解的特点及在商事合约中调解的特殊作用
5. 参考文献
[1]王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2]杨良宜,杨大明,杨大志.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3]杨大明,杨大志,杨良宜.证据法: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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