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日益严重,在他们的操控下,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为了寻求更好的救济,我国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填补其程序上的漏洞,提高实际操作效率,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目前法学领域研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专家学者众多,学说丰富,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的地方。本文通过对股东代表制度加以研究,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主体资格、程序完善等问题的讨论,希望能够进一步拓展理论方面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公司法治实践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提高股东代表诉讼的效率,从实质意义上维护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的合法权利。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从主体资格、程序效率方面分析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而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加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也保留了不利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传统,旨在维护当前英国公司的效率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由于这一传统的存在,英国更加注重维护公司的效率,相对忽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在公司受到侵害时,英国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选择寻求个人救济,比如卖掉股份退出公司,而非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在英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不太明显。英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股东代表诉讼只能针对董事违反或将要违反义务的行为,而且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得到法院同意诉讼的许可。
美国《民事程序联邦规则》中规定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对权利主体进行了限制。在美国,一些州还要求股东在必要时向股东会提出正式请求,但是在这种情形下,股东会不太可能认可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英国相比,美国法更加注重在维护公司效率和保护公司及小股东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而并非明显倾向某一方。但是由于其他公司治理方式的发展以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大不如以前。其次,由于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股东代表诉讼在封闭公司中的作用也不如在公众公司中重要。尽管在美国的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用的争议。
我国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后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和探讨逐渐增多,主要围绕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和学说进行比较,寻求维护公司效率以及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并不详细,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还略显简陋,尚有较多疏漏和值得探讨之处,在实践中很难适用。仍需对该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改善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从而更好的发挥功能。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9~10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0~12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七学期第18~20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4-75
[2]李小宁.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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