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6:3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商业秘密成为现代化市场竞争的焦点。当下由美国挑起的中美贸易战争中多处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外国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恶意干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我们必须把商业秘密摆在更重要的位置,防止恶性竞争,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中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数不胜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背WTO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对中国乃至世界都是必须制止的危害行为。

本文聚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现实问题,着重分析对其的法律规制,试图从现行法律保护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既有规则中分析出正在面临的贸易战等经济困境的经验教训,对比国内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总结出新思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认定及对其的法律保护方式和国内外法律责任对比,参照我国立法现状思考出新方法。

2、关键问题:

(1)当今世界贸易发展中商业秘密的特点及经济全球化时代下保护商业秘密应该遵循的规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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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三特性。第一,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价值性,即实用之意,是指这些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能够为权利人增加竞争优势,为权利人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仅仅是存在于研发人员大脑之中的思想。第三,商业秘密外在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是有较快的发展速度,法律术语“商业秘密”首次使用见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而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的界定则始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划归不正当竞争范围,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其次,《合同法》第43条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纳入用人单位合同条款之中,它是商业秘密 保护在劳动法领域的最大特征,是一种合理的竟业制度。再次,《刑法》第219条对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侵犯者时,刑法规定了双罚制。最后,2020年9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系统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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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022.3形成初稿,准备中期检查

2022.3——2022.4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2022.4——2022.5完成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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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赵宇翔,刘洪海. 新时期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和建议[N].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12-22(003).

[2]闻雁锋.中美商业秘密执法差异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2):47-48.

[3]闻雁锋.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和企业对策[J].商讯,2020(35):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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