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无论是在国际货物贸易还是在国内商品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买卖双方对货物风险转移的事项没有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亟需一系类规则来确定风险出现时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风险转移制度应运而生。1999年合同法(现已废除)中风险转移制度的构建吸收和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优良经验并且进行了合理的本土化改造,《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部分沿袭了相关制度,但个别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给买卖合同当事人造成了许多不便,阻碍了风险转移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作为蓝本,CISG对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仍对我国合同法(特指《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部分)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本文立足我国现行风险转移制度,通过运用比较、案例等论证分析方法,深入探讨分析比较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对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得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规定以及改进意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CISG与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键问题:
1.CISG与我国合同法在风险转移制度上的差异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部分沿袭了1999年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但此项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国内学者对于此进行了一系列研究。首先,学界对风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而为了使实务中风险转移的概念和涵义更加明确,学者们抛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将风险的性质界定为法律术语,认为其内涵是指一切可能遭受的损失,如盗窃、水灾及非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其次,关于风险转移标准,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是如今的主流学说。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但在实务中三种学说均在制度上有所体现,学术界对三种理论也均存在质疑。再次,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王利明教授认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所有权相关联,但是货物所有权所处状态在实际交易中是很难证明的。余延满教授认为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要兼顾经济效益的考虑,对交易中的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国内对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研究主要还是在于 CISG 条款的评述,或者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学者王淑敏认为 CISG 作为统一实体法,为了兼容各国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以便减少实务中的争议,其规则具有概括性。
国外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2022.1搜集资料、分析筛选
2022.1——2022.3综合资料、形成初稿
2022.3——2022.5论文修改、定稿、外文翻译
5. 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类:
[1]王莫菲.CISG与合同法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9,(28):82-84.
[2]秦丽静.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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