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6: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世界各国交易中普遍适用的贸易规则,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而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其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的解除,进而实现社会价值,可以为各国所借鉴吸收。因此,研究根本违约制度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对其做出系统的规定,以至于影响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通过结合各国判例,深入分析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违约类型、法律后果等,并对比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2、关键问题: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不足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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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1988年,我国成为了CISG的缔约国之一。在这个契机之下,我国学者也开始了对根本违约制度的研究。首先,关于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单一的判断标准,即以违约后果严重性作为判断构成根本违约的根据,以及双重的判断标准,即以违反合同义务的划分类型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以主观判断标准兼顾客观判断标准。其次,关于根本违约类型化的研究,我国大多数学者主要集中在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类型。

国外研究现状:英美法系的学者大多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该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得他方合同目的落空。此时,解除合同才是适当的、合理的。在判断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是否是实质性时,要重点考虑的情况包括受损害的程度达到剥夺了受损害方有理由期待获得的利益、受损害程度达到受损害方被剥夺的那部分利益是否可以被充分弥补、一方不履行或不承诺履行致使另一方权利受损害的程度等。二是守约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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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022.3形成初稿,准备中期检查

2022.3——2022.4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2022.4——2022.5完成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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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 陈自强. 违约责任与契约消解[M].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

[3] A.G盖斯特.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张文镇等译[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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