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7: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无论何时都面临着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风险,可能在风险中创造财富,也有可能在风险中就此消失,破产清算则是企业消失的一种方式。一个企业的存亡不仅仅关乎该企业本身的命运,还牵连着职工、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着社会利益和稳定,因此需要法律对企业破产清算进行规范。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破产”这个概念逐渐不再谈之色变,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参与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数量也相应增长。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将会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正当进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利益,进而也会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因此,研究企业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破产程序的正当进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这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企业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破产清算程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规范进行对比研究,能够全面、正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提出意见。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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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此两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且只是框架性内容,缺乏细节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尚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一直是民商法学界的热点,但是现今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其概念、法律地位等方面,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研究较为少见。

国外的破产法理论发展较国内早,其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德国等。1997年,美国破产法评议委员会采纳的是重大过失标准,认为破产受托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只有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同时,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和刑事程序》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犯罪。英国《破产法》第304条“受托人的责任”规定了破产受托人关于过失或者违反信托或其他义务,应向法院支付认为公正的赔偿金额,英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受托人违反职责和义务行为的刑事责任。日本和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疏忽”或“过失”违背法定义务,破产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以明显地违反了法定义务为判断标准,也即客观过错标准。并且国外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检索有关企业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具体化的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历史发展、制度具体内容上分析我国现行管理人制度的现状,通过查阅著作、期刊等学术资料,总结学者对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有针对性的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论文写作。

5. 参考文献

[1]陈泽桐.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

[2]刘思佳.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4.

[3]李磊. 公司司法清算法理与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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