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公司破产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更新与实践改革,一直是世界各国热议的话题。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主张公司内部责任原则,高管的信义义务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联系,企业破产一律由企业向外承担责任,高管只对企业管理负有义务。尽管这种治理理论完善了公司有限责任制,但这也为高管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最终致使企业破产,债权人利益被侵吞的局面埋下了隐患。在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法律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的如今,高管,董事等职业经理人权限也在不断扩大,法律监管的弱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然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恶性破产事件,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却能在破产后逃避法律制裁,这表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存在巨大的缺陷。这种缺陷突出表现在企业的外部性方面,高管对企业破产不负责任,破产欺诈现象频发,企业失去信誉,债权人和投资者缺乏信用保障,投资积极性降低,加剧社会失信的局面蔓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我国法律采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对于破产案件几乎从不追究高管的民事责任,导致现实中大量存在高管因私废公,致使企业破产的事件。为了更好地规制企业高管对公司有限责任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增加了有关破产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规定地并不具体,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也缺乏可行的操作依据,难以真正改变现状。因此,研究高管人员破产责任,完善公司破产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减少企业破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破产高管法律责任制度的探究,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日等国要远远早于我国,且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企业高管法律责任制度,具体表现在,当公司破产时,高管人员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不同的国家对过错程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对债权人保护的重视和对高管权力的限制。由于我国国情不同,对公司破产高管法律责任制度的探究也不能照搬判例法国家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相关理论,吸收借鉴外国立法的相关经验,探究如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中高管的法律责任,完善现行法律,保障企业良性运行,维护债权人利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本文拟从破产案例入手,分析企业破产高管承担责任的不同类型,从破产前违反信义义务,到破产开始前企业无力清偿时的破产欺诈行为,再到破产程序进行中违反程序性义务,高管都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不同类型的破产责任的区分有助于让规制措施更加精准细化。同时,通过国内外案例处理情况对比,分析我国在对企业破产高管责任的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探究外国相关立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完善企业破产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承担。完善责任追究制,合理运用破产保全制度,破产撤销权,多方破产管理机制以及通过明确责任范围加强对高管正当利益和行为的有效保护,全方位避免高管滥用私权牟利的可能,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明确界定破产前后高管的责任,规制高管权力,追究其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违反信义义务的后果。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
英国:最早建立破产责任制,且制度健全,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在《1986年破产法》中规定,公司高管需对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和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不正当交易的规定也有所涉及,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规范了企业高管破产民事责任承担。
美国:“信托基金法则”规定企业高管对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使的债权人在公司经营中处于特殊地位,美国一些州还要求高管对自作主张以公司名义的行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因为政治体制不同,该法律并未在全国推广,但美国的理论与实务界基本都认可了高管对公司债权人的信义义务,这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搜集和阅读文献,确定论文研究框架,撰写开题报告。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0日初步完成论文的理论分析工作,关注新的理论和实务进展。
5.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杨森:《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