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探讨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7: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传统公私法域的交汇融合形成了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第三法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为理念,与劳动法律制度一道构成了社会法的重要支柱。依据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的差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内含了不同层次:社会救济是生存权保障的底线,帮助公民摆脱生存危机;社会保险通过运营保险基金分担公民遭受生活风险时受到的损害;社会福利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社会优抚则旨在向特殊贡献群体提供物质优遇与精神褒扬。在整个体系之中,社会保险最为体现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民履行缴费义务是其享有权利和维持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转的必要前提。社会连带理论指出,公民全体作为社会生活的风险统一体,任何个体均有权在遭受危困时获得社会与他人的帮助,相应也应当承担起帮助他人的义务。

从源头上说,正是社会保险的这种保险属性使其自身天然成为孕育矛盾的温床。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促使部分个体逃避缴费义务,选择以私人储蓄的方式替代社会保险,此类情形在公民对社会保险基金较长周期的支付能力产生质疑时尤甚。而从事后规制层面来看,由于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尚不完善,公民在行使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知情权、监督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存在障碍,进一步减弱了个体的参保意愿,对保费征缴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都造成了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优化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从“事后救济”维度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社会实效,避免引发公民信赖缺失,具体到:公民个体角度,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将极大程度地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并提供高效的维权途径,使公民的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整体角度,社会保险体系的公共信任度增强,有助解决保费征缴难、社保基金运营混乱、权责不清的痼疾,真正发挥社会保险促进社会和谐与实质公平的正向效应,是反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优越性的典型样本。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涵盖失业险、养老险、医疗险、生育险、工伤险五大组分,各自承担不同的社会职能。不同险种引起的社保争议既有所不同又其共通之处,因此在司法解决机制上存在相互借鉴的可能。此外,五大险种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最具代表性,原因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最广,既针对企业职工又包含了广大城乡居民,尤其伴随着城乡壁垒的破除以及统筹层次的提升,两大险种各自的统一程度得到强化。

基于上述两项原因,本文拟采整体讨论与典型讨论结合的方式研究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一方面,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探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如何让依其指导进一步完善现行救济方式;另一方面,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研究对象,探究具体险种中司法解决机制的特异性。

此外,本文还将通过对国内外社保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演进发展历程与现行模式进行比较,探索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可能性,吸纳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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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

我国的社会保险演进历程可简要概括为三个阶段:1949至1994年,以1951年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确立起适用范围有限的劳动保险;1994年至2010年,以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为标志,开始从劳动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2010年至今,以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事实为标志,适用于全民的社会保险建立起来。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确立较晚,刚刚实现全民覆盖这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完备性不足。学界的部分观点指出,立法缺失和行政管理权限的混乱是导致司法解决机制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割裂地单纯改进司法机制,应当围绕社会保险立法及法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地调整。此外,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缺乏独立性,须借助劳动争议程序和行政争议程序得到解决,削弱了应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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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旨在对现行社会保险的司法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可供参照的完善路径。首先,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汇总概述,探究其发生的根源并指出其造成的社会利益损害;其次,从主要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切入,通过对具体险种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不足反映整体社会保险体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不完备性;再次,引入他国相关司法实践,分析其优劣之处以及与我国国情的匹配度,以此来决定如何有效地吸收治理经验,实现与我国实际的高度兼容;最后,本文将在综合比较上述解决方案的可采性之后给出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司法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以维护公民权和社会实质公平。

5. 参考文献

[1]吴萍,毛军华.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刍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7(09):203-207.

[2]王智嵬,赵继伦,于桂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状况与原因——基于1991-2016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5):64-73.

[3]林嘉.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研究[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12(03):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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