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4899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平台,以其低准入、高收入的特点,吸引了大量草根用户,一种新兴营销模式下的新型职业应运而生——网络主播。我国的网络直播虽然在2005年已经出现,但真正开始兴起是在2015年,因而2016年也称“网络直播元年”。而从截至2018年的《2017中国网络表演(直播)发展报告》来看,我国网络表演(直播)市场整体营收规模达到304.5亿元,比之前的218.5亿元增长了39%。由此可见,网络表演(直播)已经成为网络文化内容供应、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代表,是网络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不断涌现,也导致了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因此,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首当其冲。
由于网络主播职业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地点自由,其内容、方式均可由主播自行选择,这些和传统用工方式上的巨大不同,不免就会造成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所谓“灰色地带”,进而关系到两者之间是适用劳动关系还是适用劳务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作为主播一方,会认为:其一,支付工资,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有每月最低报酬的规定,这在实际上等同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二,规定时间和进行管理,双方协议中,直播平台规定了其平台主播的每月必须的直播时间,考勤要求等,这就在实际上等同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时间规定和管理;其三,收益来源,网络平台的收益来源于主播的直播收益,而主播其实是在业务上服务于直播平台;其四,人身依附性,主播在签约后,借助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只能在签约平台进行直播;其五,人身隶属性,主播在签约后,ID和一切宣传中带着含有平台标志的字样,如:斗鱼主播、熊猫主播、虎牙主播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一、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裁判困境
二、传统标准反思和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对比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
(2)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3)2019.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J].时代法学,2018,16(05):3-14.
[2]周湖勇,李勃,倪明雪.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层次化研究[J].前沿,2018(04):69-76.
[3]潘建青.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4):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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