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开题报告

 2022-08-23 11:44:43

全文总字数:423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在“互联网 ”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时代,随着互联网平台功能的不断扩展,互联网作为一种更具开放性的新经济形态,已席卷至各个产业和领域。在劳动力市场中,包括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人员等在内的“网约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各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使得“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护成为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不仅如此,该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就业质量”目标的实现。

(1)国外研究现状

传统劳动法以劳动交换的二分理论为基础,通常将劳动交换区分为从属性劳动和自治性劳动,把劳动者区分为雇员和自雇者或独立承包人。雇员能够获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的一系列倾斜性措施的保护,如在解雇、劳动安全卫生、集体谈判等方面的保护,而自雇者或独立承包人则只能适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相关制度。在以福特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工业经济时代,这一保护模式能够基本实现劳动给付者和劳动受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在向后福特制转型和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更加灵活的工作安排以及雇员和自雇者界限的模糊都使传统二分理论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问题逐步凸显。

自20 世纪的中后半叶,国外多个国家均出现了介于雇佣和自雇、从属性劳动与自治性劳动之间的中间类别劳动者以及相应的劳动法律制度设计,如德国的类似雇员的人( Arbeitnehmeraehnliche Person)、加拿大的非独立承包人( Dependent Contractors)、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 Illavoro c. d. parasubordinato)、英国的b 项工人( Limb[b]Worker) 以及西班牙的经济依赖自雇者( Trabajador AutonomoEconomicamente Dependiente,简称TRADE) 等制度,其中b 项工人制度已经在英国实际应用到Uber 司机案件的裁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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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主要内容:

本文将首先介绍“网约工”的劳动用工形式以及目前我国 “网约工”存在的问题;接着结合国内外研究分析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出现争议的原因;然后选取两大法系里经济发达的、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作为考察对象,有选择的研究它们在处理“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的保障“网约工”权益的立法;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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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2)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3)2019.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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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阎天.平台经济用工与新业态劳动关系[J].中国法律评论,2018(06):119-120.

[2]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J].时代法学,2018,16(05):3-14.

[3]张书琬.生产组织形式变迁过程中的劳动者主体性建构——基于“珠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比较[J].理论与改革,2018(0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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