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以南京市为例开题报告

 2023-02-06 08:36:4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日益扩大,每年政府采购金额高达几万亿元,政府采购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带动民生增长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给公众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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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

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的南京市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针对当前南京市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简单介绍了南京市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漏洞,阐明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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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政府采购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二十世 90 年代,中国才开始研究政府采购理论,在此期间,理论界更多的是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引进、吸收和借鉴。例如,亥新曾(1995)、张银政(1997)、许永化(1997)、王绍双(1997)、张跃(1998)、王文峰(1998)等人曾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经验,引进先进理论,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设想。

季步江(1999)通过研究政府采购现状,指出我国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张雷宝(2001)提出在试行和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期,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何毅华、郑伟(2003)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对象并加以分类;田为付(2004)从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入手,首次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吉伟(2006)初步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并指出政府采购主体是理性经济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尹鹏(2012)认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视不足,预算编制粗糙,导致难以从全局角度监管;苏振济(2014)则认为地方监管不力,供应商资质审查过于简单,致使采购无效;前财政部副部长刘昆(2013)曾指出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他认为目前政府采购法的“管办分离”原则与新建立的“一委一办一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不相衔接,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黄斌(2014)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仍有待提升,必须形成权责明确的多元化政府采购监督考核主体,明确各责任人责权,推进政府采购监督考核全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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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2022年12月29日前,基础材料收集、确定写作提纲并完成开题报告;

2、2022年3月8日前,完善材料整理并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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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姜爱华,李镕辰.“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J].财政监督,2019(16):5-9.

[2]薛玉梅.试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财会学习,2018(14):195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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