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但股权激励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税收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个人的利益。税收因素是股权激励实施中重要的因素。在考察我国的税收制度时, 笔者发现目前的股权激励所得税税负过重,而且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税负差异也较大,纳税人稍有不慎,将被课以重税,这与股权激励本身的激励效用存在冲突。此外,现行的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制度还存在诸多不明确、不合理。本文拟从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现状出发,在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税负比较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税负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为企业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从税务管理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文章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拟上市公司三种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从投资、持股、处置三个环节的纳税义务进行比对研究,分析不同激励方式下的税负异同,为企业股权激励提供决策依据。
笔者在研究股权激励税收制度时发现现行所得税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存在冲突、现行所得税制度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拟上市公司三种激励方式税负差异较大,导致税负不公;限制性股票计税价格不合理, 导致股权激励收益与税基不匹配;员工通过成立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导致重复征税;拟上市公司员工折价直接持股,以及员工以折价方式间接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等问题税法均未作出规定。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揭示,分析成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效用的研究较多,直接研究股权激励方式与税收负担关系的文献较少,且研究对象多是针对已上市公司。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是基于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税负评析,税务筹划通常从递延纳税方面展开讨论。例如,李伊、吴振方(2015)认为,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边际税率过高,具有一定的削减效应,建议企业按照合理界定纳税临界点的原则,尽量规避个税陷阱。樊其国(2009)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事提示,阐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筹划空间,认为股票增值权可以按照年终奖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限制性股票可以依税法规定按6个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娄贺统(2010)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制度差异,发现中国的所得税规定与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超额累进税制导致高边际税率会影响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在行权日纳税,过重的税负会削弱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积极性,或迫使高管立即抛售股票来缴税,还容易引发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辛连珠(2011)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形式入手,分析、对比了三种形式的交易环节的纳税义务和税收属性及税收待遇,阐述了股权激励应当归属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原理,并对常见的几种股权激励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了剖析。刘芳(2012)探讨了当前我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现有政策的缺陷以及影响,并通过与国外相关政策的比较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纵观国内相关文献资料,大多是围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高税负及边际税率展开讨论。实务中股票期权大多适用最高税率45%,因而讨论税收临界点没有实际意义。几乎所有作者都把视角落在上市公司,却忽略了更多的国内公司是在上市前就已经让员工持股。目前,国内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负研究仍是空白,对股权激励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鲜有涉及。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系统整理研究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2022年1月1月-20日,搜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认真阅读研究,并到一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调研。
3.2022年1月21-31日,完成论文初稿,并指导老师指出修改意见。
5. 参考文献
[1]樊其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事提示[J]. 注册税务师,2013,01:33-35.
[2]余坤和.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的涉税处理[J]. 西部财会,2013,04:15-16 19.
[3]胡燕珊. 高管股权激励如何税收筹划[J]. 上海国资,2009,08: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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