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13 16:45: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选题理由

随着互联网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下的网络远程交易模式逐步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传统的常设机构设置规则是需要设置物理性常设机构场所,以此来确认非居民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活动的各项收入,从而进行征税。而在我们所处的数字经济背景之下,由于能够直接通过网络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在来源国设置物理性常设机构场所便失去了意义,对物理空间征税权造成了挑战。与此同时,数据成为了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对于收入所得的分类无法明确界定,导致其价值难以评估。由于对于一项收入的划分定性有所区别,课税范围也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的纳税人的负担会产生差别,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此背景下,常设机构设置规则遭受着诸多挑战,这也正是我国乃至全球国际税收管辖面临的新难题。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如何保证税收管辖权认定的准确性,减少网络远程交易模式带来的税基侵蚀;如何对数字经济的纳税行为进行明确分类,防止对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税收负担。面对此类问题,笔者阅读了诸多国内外参考文献,认为现如今的OECD范本和BEPS行动计划中有关该问题的解决办法依旧有待完善。同时数字经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研究数字经济与传统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矛盾,能够对现代乃至于未来经济模式的走向产生初步的理解。笔者在进行国际税收课程的学习时也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启发,对国际税收制度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阅读了相关书籍并不断思考,这也是笔者选择该题目的理由之一。

(二)选题意义

在科技快速发展、经济模式不断转型的今天,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研究,是对网络远程交易模式与传统认定规则相融合的尝试和改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交通运输物流服务的不断进步,数字经济无疑会成为占比更加重要的经济模式,对它税收征管的完善更是当前国内外重要的研究课题。如何更好的对新模式进行跨境征税,防止偷税漏税或重复征税的发生,正是本次选题的意义所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文献和BEPS行动计划、OECD范本的解读,分析当前局势下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同时对当前国际国内针对数字经济跨境征税出台的政策方针进行总结归纳,并试图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常设机构设置规则对于数字经济模式有哪些不适应

2.国际OECD范本及BEPS行动计划对数字经济跨境征税的规定

3.国内通过完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制定相关的规章政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写作提纲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现实问题和科学问题的提出,引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文献综述,详细阐述国际和国内对于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的相关研究和成果;第三部分构建理论机制,建立可行的理论框架;第四部分数据验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利用控制变量的方式总结出规律;第五部分结论,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提出可行性意见。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笔者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次论文的的论题做了较长时间的资料收集工作,资料的收集也囊括了国际条例、中外著作和网络期刊等。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研究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制定出了相关的OECD和BEPS行动条例,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管控。

(一)国内研究情况

虽然各国对于数字经济的定义以及涵盖范围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我国学者认为,数字经济是基于数字的经济活动,是信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转型过程产物(武钰,2020.)。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较,数字经济摆脱了对实体存在的依赖性,通过线上数据交互的虚拟存在展开经营活动(马化腾等,2017)。而虚拟存在的特点会导致确定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失灵,和数字经济企业有密切经济来往的收入来源国无法判定该企业存在常设机构,导致税基侵蚀(谭书卿,2020)。

常设机构以经济关联原则为理论基础,是通过对经济联结性的合理性判断来考察对于非居民企业征税是否合理(崔晓静和赵洲,2016)。近年来,我国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消费国之一。与此同时,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正在流失,因此如何对数字经济实行合理的跨境征税,正是我国的国际税收领域重要研究方向(延峰,2015)。好在国内对于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设置规则的影响研究已经展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部分政策来规范对数字经济的征税——通过完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来制定相关的规章政策(王珍,2020.)。

何程雯(2020)认为,此次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实正是探索数字经济下符合我国国情的常设机构规则应对方案的最佳契机。通过统一常设机构在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概念、引入虚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税收征管(高金平,2018)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方式,维护我国自身税收利益,制定更加合理可靠的税收制度。

(二)国外研究情况

由于数字经济征税问题涉及税收主权和多国利益,在国际共识下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仍需要漫长的过程。部分国家较早地意识到了数字经济对于税基的侵蚀,在OECD方案之前便提出了数字服务税的单边措施,例如,印度均衡税、英法数字服务税等(谭书卿,2020)。

其中,Asen(2020)对数字服务税进行了具体总结,指出数字服务税是对大型数字企业的特定数字业务收入总额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际框架构建前的临时措施,目的在于在数字企业创造价值的地方进行合理税收,使税制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发展(HM Treasury,2019)。后来,OECD在关于数字经济的中期报告中提出了在设计临时性税制方案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且仅侧重于从在线广告中取得收入的平台以及提供中介服务获取收入的平台(OECD,2018),作为国际数字经济征税框架的雏形。

2015年,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中对于OECD范本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提出引入“显著经济存在”、“平衡税”等方案。在BEPS计划提出后,B.H.Groenewald(2016)在文章中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而Yario Brauner(2015)认为在所有方案中,预提税方案最具有可实施价值,并分析了预提税在各种交易中具体应用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认为BEPS行动计划无法有效解决数字经济常设机构设置问题,还需进行大量的后续工作。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与指导教师探讨论文的研究方向,并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月:收集和查阅论文所需资料

2022年3月:集中整理收集的相关资料,分析研究内容和研究现状,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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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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