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消费税是营改增后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商品劳务税税种,自1994年开征以来,较好地履行了其“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原有负担,稳定财政收入”等方面的立法精神。历经25年的发展,总体而言,消费税已完成其既定的阶段性任务。当前,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税收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要发挥好消费税在新时代中的独特作用,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税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消费税的深化改革。为此,首先必须明确新时代消费税改革的目标定位,并在改革目标的引导之下,明晰消费税改革的实施路径,从而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央地财税体制完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与财力保障。2019 年 10 月《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陆续颁布,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标志着中央正式开启消费税征管改革的试点,为新一轮税制改革指明前进方向。我国消费税自征收以来,在引导居民消费、调整产业结构以及促进生态环保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国家针对消费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之处进行调整,与此同时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面对税制结构的变化,消费税也应该积极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与其他税种之间实现税收联动。因此新的社会环境和税制改革背景赋予了消费税更多的责任与要求,针对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对新时代消费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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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目的: 消费税具有调节的作用,对消费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提速增效。我国消费税自设立以来进行过多次调整但是并没有对消费税其他税目进行大范围调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税中对各个税目的定义,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有些已不再适合当前的消费现状。因此,消费税制度的改革,应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不断调整完善,使消费税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其次,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消费税的税率授权国务院可进行调整,还增加了消费税改革试点的款项,因此,当前新时代消费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还存在完善的空间。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分析新时代下消费税的新内涵,并对当前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拙见,希望消费税能够适应时代,对产品、服务质量提升,产出效率提高,结构优化及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为下一步消费税立法,完善消费税制度,使消费税法更加科学合理,发挥其职能;希望我国税制体系更加完善科学,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契合。 写作提纲 一:引言 改革背景、研究背景 文献综述 创新及不足 二:消费与消费税 消费数据 消费税数据 消费税改革空间和方向 三:中国消费税现状 改革历程 现实问题 四:消费改革国际趋势和经验 发展趋势 经验借鉴 五:新时代消费税改革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收入归属 六:消费税改革经济效应 征管成本(效率原则) 价税关系(转嫁) 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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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 我国消费税在 1994 年设立,起步较晚,“营改增”后消费税作为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对引导消费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消费税制度也需不断完善,适应我国国情。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对消费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改革建议。 (1)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研究 庄佳强(2017)提出对奢侈品或娱乐消费课征消费税;许建标(2018)却指出近期不宜将过多高档商品或服务纳入征税项目中,这会加剧消费的外流且高档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标准没有明确划分,他还表示应加快将污染环境产品以及过多食用对人体有害的糖料纳入征税项目;朱为群(2018)、杨鑫认为现行的奢侈品并没有准确反映各阶层的消费状况,应将高档消费品纳入去除普通消费品;杨佩(2020)探究了量能课征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关联,认为消费税应对奢侈品或负外部性的娱乐消费课征消费税 (2)关于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研究 李梦娟(2014)认为消费税生产环节征税,消费者容易产生没有缴税的幻觉,这不利于消费税发挥其调节作用;张学诞(2018)在分析消费税作为共享税的可行性上提出,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需在征管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进行后移;谢贞发(2020)用表格形式呈现了不同征税环节国内消费税收入在不同地区的基尼系数,指出将征税环节后移,在地方收入上要注意到消费税的税收分配不均的问题 (3)关于消费税收入归属的研究 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理由之一是消费税税基具有较强流动性,理论上不宜作为地方税(冯俏彬,2017)。 理由之二是担心消费税下划地方后会扭曲地方政府的激励行为。若是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征收,则担心会重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竞相设立酒厂、烟厂等的乱象(葛静,2015)。若是消费税后移至销售环节征收,则担心地方政府为了消费税收入而刺激相应品目的消费行为,与消费税力图“寓禁于征”的调节功能相悖(杨志勇,2014)。 理由之三是消费税在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下划地方后会引起地区间新的财力不均衡问题(王金霞 等,2018)。 另一种观点主张消费税适宜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理由之一是消费税作为共享税有利于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对应关系(王金霞 等,2018)。理由之二是共享模式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调控消费经济的积极性。理由之三是共享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成品油等消费税监管的积极性(厉荣 等,2019;韩仁月 等,2019)。但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迥异的共享模式:“分成型共享税”(尹音频 等,2014)、“税基型共享税”(郑涵 等,2017 ;谷彦芳,2017)、 “附加型共享税”(冯俏彬,2017)等。 《方案》明确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的发展定位,对以上争议作出了明确回应。但这些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议对完善消费税转型改革仍有所助益。例如,消费税税基的流动性特征和地区间税收竞争行为要求我们注意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效应,要从制度层面尽可能引导地方政府良性的税收竞争行为;消费税下划地方后的财力分布不均问题,需要我们在科学估算基础上完善消费税分配方案,同时辅之以合理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以平滑消费税转型改革对地区财力差距造成的影响。 国外文献综述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先后开证了酒税及盐税等商品税,消费税作为主要税种是较早开征的一个税种。托马斯#8226;霍布斯(1651),著有《利维坦》,此书以税收“利益交换说”提出消费税能避免奢侈行为,他认为这符合了平等原则,能够减轻因纳税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威廉#8226;配第(1662)在著作《赋税论》中,他提倡征收国内消费税,这样不仅不会强制征税,还体现公平原则,不会增加国民税收负担[17]。到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消费税成为欧洲许多国家的主题税种。Weidenbaum Murray(1993)提出了将主要税收基础由收入转移到消费上来,这将为增加美国的储蓄和投资,促进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并增强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的竞争力提供必要的激励措施。HowardChernick;Andrew Reschovsky(2000)指出,声称消费税不会随着纳税人的终生而递减的论点具有误导性;Anh D.M.Nguyen;Luisanna Onnis and Raffaele Rossi(2017)通过估算结构性VAR得出消费税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Chernick,Howard1;Reimers,Cordelia1(2019)使用收入分配的方法来研究州税敏感性,得出相较于所得税而言,消费税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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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白酒的消费税税收效应 跨学科研究法 ----消费税立法层级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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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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