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期集体合同规制事宜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4 09:45:3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集体合同的规制范围即集体合同的拟定过程和最终文本中所覆盖的事宜范围。集体合同可能发挥的作用有以下几点: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稳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和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国外学界通常将集体谈判规制范围内所涉及的事宜划分为两类,一是实体性事宜,即可量化的基本工作条件,如薪酬和工时;二是程序性事宜,即不可量化的程序,如员工争议与调解。其中由于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起步本省较晚,绝大部分又聚焦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实践。并且主要研究的是其覆盖面和规制主体等其他重要维度上,对于规制范围涉及较少,专门研究则更少。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通过对早期集体合同规制范围的梳理,整理出早期集体合同在当时的劳动关系中所承担的具体角色和变化规律,进而为当前实践和发展提供参考。

具体来讲,对我国早期集体合同下列问题进行探索: (1)在保留差异性的同时如何做到统一。由于我国各地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的条件和状况不同,在集体合同各项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 (2)明确集体合同中各项内容的具体作用 (3)条文的具体效力 (4)理清涉及集体合同在我国的规范、运作、管理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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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过去文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具体的维度上,过分聚焦于参与主体(尤其是工会)和合同覆盖率等维度,对规制范围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对“形式化”的批判,忽略了对趋势的梳理。在时间点上对早期的经验分析不够,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集体合同是从90年代起步的,对早期的集体合同规制范围分析就更少。

程延园(2004)认为我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中存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行业、区域集体谈判中的雇主组织缺失问题,协商谈判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以及集体协议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

许叶萍、石秀印(2012)认为集体谈判遭遇到中国传统一统性社会体制的强烈抵制。集体谈判于中国的一统体制不能相容。原因在于一方面,无论国家还是工会都认识到了集体谈判的积极作用和必要角色,并主动推行;另一方面集体谈判作为一种制度设置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作为一种行为方式也没有真正出现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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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 撰写方案 1、阐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通过分析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早期的我国集体合同的发展,进行一个纵向的分析比较 3.依照扎根理论的研究理念和操作要点,在质性研究阶段,对所获样本进行编码提炼,获得我国集体合同在涵盖的事宜上的变化;在量化研究阶段,在前一阶段之成果基础上,从实体性事宜和程序性事宜等多个角度展开对样本的描述统计和对比分析,多方位呈现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规制范围的发展 4.结论

二 研究计划进度 1.2022年12月8日——2022年2月20日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并确定写作提纲 2.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19日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20日——2022年5月14日对论文进行修改,最后定稿打印。

5. 参考文献

[1]TerryMcllwee. Collective Bargaining[A].In Eu-ropean LaborRelations[ C] . Vol. 1.Gower, England,2001.14.

[2]Lotmar,Philipp. Der Arbeitsvertrag nach dem Privatrecht des deutschen Reiches [M],Montan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10.

[3]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02):13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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